金毛

棒杀金毛惹怒狗粉,但你们这样真的合适吗

发布时间:2018/1/25 20:35:19   点击数:

近日在湖南长沙发生了一起轰动全国甚至惊动国际传媒的事件:一头金毛在10分钟内于公共场合咬人,被民警用棒打死。事后狗主在网络平台“控诉”,一些“爱狗人士”则在事发地组织“追悼凭吊”,更有人对当事民警进行“人肉”和骚扰。

对此人们议论纷纷,尽管从目前舆论看,认为民警“有理由处置对社会构成威胁的宠物犬”意见占据上风,但即便同意这一点者也有不少人认为,民警理应用更“人道”的办法对待金毛,更有人搬出“国际惯例”,对所谓“不善待动物的行为”大张挞伐。

那么,什么是“善待动物的国际惯例”?让我们用公认“善待动物的典范”——加拿大来举例吧。

首先,就宠物而言,爱与责任是相辅相成的。

所谓“责任”,首先是宠物主人必须为宠物的一切行为负责,包括不能打扰邻居和社区安宁,不能扰民,更不能伤人,如果是养狗,主人必须确保遛狗时始终用狗绳控制,若是凶猛宠物则必须确保其始终在可控状态,否则一旦被人投诉,主人就可能被迫和宠物分离,倘宠物伤人则主人非但要承担责任,宠物本身也将面临“人道毁灭”——因为“不对人类和社区构成危险”是加拿大社会中宠物的“责任”。

爱与责任的相辅相成,体现在方方面面,最大的特点是“规矩多”,如不少公寓仅允许养猫和小型犬,甚至规定了犬的品种和最大尺寸,一些高层公寓则禁止饲养一切宠物,一些公园、公共场所划分了专门的“遛狗道”,方便养狗者(尤其老年人)安全遛狗,而另一些公园、公共场合则立有醒目的“禁止遛狗”标识。

除了导盲犬等特殊犬种,公交车、商场、体育场馆、图书馆等设施是严禁宠物入内的——后者是承担特殊使命的犬种,在公共场合出现时往往身穿一件标明“我在工作”字样的红色小背心,目的一是让人不要在它们工作期间去逗他们玩,以免影响工作效率和质量,二是表明自己并非一般宠物,可以出入某些不允许携带宠物的场合。顺便说一句,有时导盲犬、看护犬的主人会特意在允许养狗的公共场合帮狗脱掉“工作服”,那就表明“宠物下班,你们可以随便逗它玩了”。

养狗拴绳才是“国际惯例”

说到这,要讲一个和自己有关的事例:年左右,我们全家从大温哥华的列治文市搬到一河之隔的素里市,正好父母来探亲,有时我们工作忙,就由他们用童车推着当时3岁的大儿子去幼儿园。这条路步行约需30分钟,途经一个转弯口,有一户人家养了一只巨犬,虽然关在院子里但总是牢牢拴着。有一天不知为何,这只巨犬并未被拴,只是散关在院里,见我父母推通车路过,就三窜两跳,猛扑到一米多高的院墙上,对着童车狂吠不止。

当时孩子吓得大哭,两位老人也不知所措。这时一辆路过的汽车停下,车上一名素不相识的西人中年男子立即掏出电话报警,不久警车和消防车双双赶到,将我父母和孩子护送安全离开。几天后得知,那只巨犬因“对路人构成实质性威胁”被人道毁灭,而狗主因疏于管理(这一类别的狗只要无人在旁看管,即便在自家院内也要拴养)被处以罚款和3年内不得拥有同类动物。

回到“长沙金毛事件”——如果按照“国际惯例”,这件事中最大的责任者不是所谓“虐狗的警察”,而是一再“带节奏”的狗主人,因为民警的具体实施手段固可商榷,但确实在履行自己维护社会治安、确保民众安全的责任和义务。

相反,这件事的肇因,是金毛的主人疏于对自己宠物的管理,或未拴绳,或拴绳而未切实控制,造成大型犬在公共场合自由行动,且已造成4人受伤的严重后果,如果按照国际惯例,这名狗主人需要承担严重的法律责任和赔偿义务,如今此人非但不担责、不反省,反倒颠倒黑白,将“节奏”带向民警,把自己和金毛塑造成“受害者”。

事实上他本人才是“伤害制造者”,应该对4人的受伤、众多民众的受惊负责;金毛固然也可算“受害者”,但受到的是自己主人不负责任的伤害。缺乏宠物饲养者行为规范,尤其缺乏这类规范的执行和执行力,是当前中国法制建设和社会规范的缺失。

加拿大卡尔加里一间宠物行为规范矫正中心。“国际惯例”是宠物的行为规范必须由其饲养者负责。

那么,反虐杀是否是“国际惯例”,是否等同于“不杀生”?

并非如此。事实上许多动物保护法规完善的国家,如德国、瑞士、加拿大,都允许合法狩猎,但规定禁止“虐杀”。

如在加拿大,申请许可证后猎杀黑熊是允许的,但倘若杀死黑熊后将熊尸遗弃,则为“虐杀”;如只取熊胆、熊掌,不取其余,也为“虐杀”,将受到法律制裁。此外,杀死怀孕母兽、带仔哺乳母兽和幼仔的狩猎也为“虐杀”,钓鱼时钓到有籽母鱼不放生者,同样要受到处罚。

在这些国家,通行的“反虐杀”标准,是反对以牟利或个人欲望发泄为目的、针对动物的非法杀戮行为,反虐杀并非反杀生,这个“度”必须明确把握。

曾有“宠保主义者”提议,在中国刑法中增设“虐待动物罪”、“传播虐待动物影像罪”和“遗弃动物罪”,是意见稿制订者颇强调的一点,也是争议较激烈的一点,支持者认为,对中国十分普遍、十分猖獗的动物虐待行为,以及一出接一出的“网络杀猫”之类“行为艺术”,一般的道德谴责甚至法律制约,都不足以遏止,惟有诉诸刑律方能解决问题。

然而不论大陆法系、海洋法系,公认的司法体系健全、对动物保护较为重视的国家,如美国、加拿大、法国、德国,均没有这样的刑法条款,加拿大素里市郊区曾有一名农场主饲养并虐待大批猛兽,最终被送上法庭,但起诉的罪名是“妨害公共安全”,美国过气拳王泰森因饲养老虎吃官司,则是因为“扰民”上的民事庭,都和所谓“虐待动物罪”无关。既热衷宠物饲养、又信奉“度假至上”的法国人,每年夏季假日,都会因无法携宠物同赴度假胜地,又不甘支付高额宠物代管费,而出现令人难堪的动物遗弃潮,对此法国社会十分反感,一直呼吁整顿,但迄今所呼吁、所采取的措施,不外增加宠物寄存服务,加大动物收容力度,不论朝野,都无人提出要专设“虐待动物罪”、“遗弃动物罪”,来惩办相关“不负责任的人”。

国际上是否真有类似的、专为虐待动物而以刑律惩罚责任者的法律条文?

有,但不多,即使一些国家因宗教或传统民俗,对特定动物予以特殊保护,但很少上升到刑律的高度,如瑞士禁止捕杀乌鸦,但迄今并无“捕杀乌鸦,如何量刑”的条款,也无相关刑事处分案例,印度视牛为神圣,但对牛的保护,也主要依靠传统和社团的力量,而非刑罚的威严。缅甸独立之初,吴努政府曾制订过对屠宰耕牛者予以刑法制裁的法律,但因“不近人情”,几年后就废除了。

中国历史上也曾有过一些以刑律限制虐杀某些动物的事例,如西汉规定,对屠宰耕牛者课以刑罚,北宋则对私宰马匹者处以刑律,这是因为西汉缺牛,北宋缺马,不得不严刑峻法,确保国家战略需要。梁武帝和武周的武则天走得更远,都曾规定全国不得杀生,武则天甚至一度规定纺织品不得出现动物图案,以免裁剪时“杀生”,“有乖天和”。

年底法国巴黎击毙脱笼上街的马戏团老虎

以现代法律精神衡量,梁武帝、武则天的“动物保护法”无疑是荒谬的,事实上,这种“法律保护”对改善动物待遇并无太大好处,据史料记载,由于全国禁止杀生、吃荤,武周时代的许多饲养户、牧户不得不将家畜全部赶走,任其自生自灭,以免糟蹋更多饲料,白白增加家庭负担。更重要的是,这种做法严重影响了正常社会秩序、经济秩序和民众生活,看似“怜悯生命”,实则于人、于动物的生命,都口惠而实不至。

虐待动物、遗弃动物,都是应该谴责的行为,但这些行为基本属于道德或一般法律范畴,不足以上升到刑法范畴,即使情节特别恶劣,所触犯的也首先是现有其它刑法条款,完全可以在现有刑法框架内加以裁决,以“虐待动物罪”、“遗弃动物罪”公然载入《动物保护法》条文,则有些过犹不及了——秦穆公听说有人偷了自己的马吃掉,表示反对严惩;唐高宗听从狄仁杰的劝谏,对砍伐唐太宗坟前树木的两名武官依法量刑,未加重处罚,出发点都是“不能贵物贱人”,虽然“人贵物贱”的思想未必符合今天的人文标准,但由此可见,“虐待动物罪”的构想,并不似支持者们所言“符合中国传统和国情”——当然同样不符合“国际惯例”。

说到这又要提及另一个“国际惯例”——外国真的没有“打狗队”么?

并非如此。

比如法国,如前所述,每年夏天假期都会出现众多流浪宠物,这些流浪宠物在送入收容中心逾期无人认领后,绝大多数都要“人道毁灭”;德国、美国、瑞典等国,也都有类似的“流浪宠物收容队”,从事类似工作,当然,绝大多数国家都是先收容,后处理(也有新加坡等个别国家是直接处理)。

这些国家的“打狗队”基本上也是政府背景,属于公园局、市容环卫部门,甚至警方,和中国相比,其密度和力度要小得多,原因是“小政府、大社会”的机制,令有关方面不愿、也不能为此投入过多人力、物力。

事实上许多国家的“打狗队”打得还不仅仅是狗。加拿大大温哥华地区的皇家骑警(正式的国家警察)仅去年夏、秋两季,在市区当中击毙的野生动物,就包括闯入民宅的黑熊、棕熊,和在市区道路上发狂奔跑的美洲狮等,甚至将被击毙母熊所携熊仔一并“人道毁灭”的报道,也已出现多次。

大温哥华所在的不列颠哥伦比亚省,-年平均每年接到的野生动物入侵警报数为1.9万左右,平均安乐死数量为例,而-年间,该省动保机构累计“人道毁灭”黑熊头,美洲狮头和灰熊72头,其中最突出的例子,有“顶峰中学事件”(年10月12日,卑诗省高贵林顶峰中学附近,1只母熊带3只熊仔在校园垃圾箱觅食被抓,结果母熊被人道毁灭,理由是“垃圾熊”已养成在居民区垃圾箱刨食的习惯,一旦遇到幼童后果叵测)和年“卡萨温特熊仔事件”(年7月卑诗省哈迪镇,一头母熊多次侵入一间活动住房,偷吃冷冻柜里存放的冻肉和冻三文鱼,官方责成动保职员(系政府雇员,严格说就是“外国打狗队队员”)卡萨温特BryceCasavan杀死母熊及其两头幼崽,卡萨温特拒绝杀死熊仔,结果被停薪留职,引发热烈讨论)。

同意杀死母熊但拒绝杀死小熊的加拿大动保职员、“外国打狗队员”卡萨温特

按照一些相关人士的解释,这些看似“虐杀动物”的行为,其实有复杂的原因和综合性的考量。

如对到期无人认领流浪宠物实行人道毁灭,是因为这些宠物大多携带危险的疫病或寄生虫,如果任其流浪,很可能掀起动物疫情,危及更多动物生命;加拿大警方当众击毙野生动物,是因为这些猛兽侵入人类社区,威胁公共安全,必须机断处置;杀掉熊仔,则是因为根据经验,失去母亲的野熊幼仔非但极难存活,而且十分危险。

不难看出,国外并非没有“打狗队”,也非反对一切“杀生”行为,而是根据“两利相权取其重,两害相权取其轻”的原则,采取对社会、对公众、对大多数动物最有利的处置方法,并尽可能节省社会资源,减少对正常社会秩序的骚扰,同时,立法严格监督动物行政管理作为,使之始终在法律框架和公众监督下行事。

对不分青红皂白滥施暴力的大规模“打狗队”必须予以限制、监管,但监管的正确思路,应该是依法对这种不当行政管理进行整顿、监督,乃至取缔,而不是制订针对不当行政管理的专门法律条款,不是“用不当行政对付不当行政”。

再回到“长沙金毛”事件上:“棒杀”本身从观感、效率和人道等方面,都的确并非最好的方式方法,“国际惯例”更常见的是两种选择:使用专用捕捉工具捕捉后“人道毁灭”,或在紧急情况下直接开枪击毙/电击枪麻醉(如不久前巴黎一个马戏团老虎出笼上街,最后就是被直接开枪打死的),造成这种“临机选项不足”的尴尬,作为主管部门应该考虑得更周到一些,比如,基层民警的配枪、用枪原则是否应该修改,经常需要处理这类都市宠物伤人事件的基层民警是否需要特定装备,等等——但具体到这起个案,民警实际上别无选择。

最后要谈谈“狗粉”诸如“在事发地集会追悼金毛”、“人肉搜索并骚扰当事民警”等做法,这类做法非但不是什么“国际惯例”,相反,在诸如加拿大这样的国家,如此肆无忌惮地骚扰他人隐私,入侵他人宅邸,是要承担严重法律后果的。不客气讲,不辨是非曲直一味回护狗主,不去慰问受害同类却去给金毛当众招魂,甚至去人肉仅仅履行了职责的民警的那些“狗奴”,堪称“帮凶”。

让我们再“回到中国”吧。早在公元前,《淮南子.主术训》中就说“遍知万物而不知人道,不可谓智;遍爱群生而不爱人类,不可谓仁”,以此来衡量“长沙金毛”事件的是非曲直,不是一目了然么?

(本文为UC名家专栏邀稿,禁止任何转载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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