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权威解读!刘龙珠律师法律评论:长沙警察虐杀金毛案,在美国必须负责任!
劉龍珠律師:
畢業於拉文大學,取得財經及咨詢管理碩士後在惠提而法學院進修取得法學博士。劉龍珠現任美國加州高等法院、最高法院及聯邦法院的執業律師。劉律師主要處理民商經濟糾紛,精研公司法、合同法、房地產法、人身損害賠償法規等,並提供國際追帳,在美國註冊商標及國內公司在美國上市的服務。
?美国联邦法院注册出庭律师
?美国律师协会会员
?加州律师协会会员
?洛杉矶律师协会会员
刘龙珠律师法律评论:长沙警察虐杀狗案,在美国必须负责任
(来自刘龙珠律师博客)
长沙当街虐杀金毛案
刘律师“悟空问答”回复
近日在湖南长沙,发生了一起“金毛犬10分钟咬伤4人丶被警察用棍棒虐杀”事件。
警方在公告中表示,是有被咬伤群众报警,民警赶到现场,当班警察未配备麻醉枪,且短时间未找到狗主人,手枪射击又容易跳弹伤人,最后只能用木棍对一只拴在交通隔离礅上的金毛犬进行虐杀,极度血腥的行为持续了一个小时。
对这起事件,刘龙珠律师认为:警察涉嫌过度使用暴力,长时间虐杀一只性格温顺的金毛犬,其行为不合情丶不合法丶不合理。
一丶被打死的狗没有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
本案中,金毛犬是一种性格温顺家养狗,不是藏獒那种烈性犬。
而且案发时金毛犬被拴在一个交通隔离礅上,行动不自由,因此没有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。在警察长达一个小时的打狗杀狗过程中,狗在忍受剧痛的情况下都没有能够挣脱绳子跑掉,可见绳子拴的还是很严实的。
所以,从没有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这一点上来说,狗不应该被血腥打死。二丶警方的说法自相矛盾
警方表示:“短时间未找到狗主人”。而实际上,光用棍棒虐杀狗的行为就持续了一个小时,这个时间不算短。如果用这段时间发通告,应该不用一个小时就可以找到狗主人。
所以,警方的说法自相矛盾,不是时间不够,而是他们没有尽职尽责的去找狗主人。三丶对没有威胁能力的狗实施虐杀,天理何在?
1丶在司法界一个常识是:如果有人当场持凶器行凶杀人,那么警察可以动用武力将其制服丶或者击毙。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关进了监狱,怎么还能对其动用武力虐杀呢?如果警察这样做了,一定负“谋杀罪”的形式责任。
本案中,金毛犬被拴在交通隔离礅上,行动受限,跟犯罪嫌疑人被关进监狱没有区别。在这种情况下警察将狗打死,非常不人道。
丶在刘龙珠律师手下工作的一名美国律师同事,之前曾服役于美国海军陆战队,上过伊拉克战场。他描述过一件事情:有一次在战斗结束后,他们小分队的几名士兵开着悍马军车回基地过程中,发现路边有一名严重受伤的敌军士兵,尚未断气。敌军士兵见他们开车过来,哀嚎着要他们给自己补一枪,让自己死得痛快点。当时悍马军车已经开过了这名敌军士兵,但是军车上的美军小队长听见对方的哀嚎恳求,就又跳下车来,应对方的要求向他开了一枪,将其打死。这“出于爱心的一枪”,本意是想让对方死得痛快点,少收痛苦。但后来的后果是,回到基地之后,美军小队长就被关了禁闭,然后被送上军事法庭,判了十年监禁。原因是,你在对方已经丧失还手能力的情况下,开枪打死一名严重受伤的敌军士兵,就等同于谋杀。四丶地方法规不适用
《长沙市养犬管理规定》第1条规定:“未佩带犬牌且无人牵领的户外犬只,一律视为野犬,由公安机关予以捕杀。”、
但是本案中的金毛狗,既不是野狗丶也不是疯狗,根本不适用这一条。而且本案中的金毛被拴在隔离礅上活动范围有限,可以推测狗的主人没有走远,主人暂时不在旁边,不属于“无人牵领“。一般而言,金毛的性格比较温顺,不是藏獒那种烈性犬,不应该打死,警察在本案中涉嫌滥用武力。五丶警察的行为涉嫌渎职
1丶为了制服一只有主人丶性格温顺的狗(金毛),完全可以打麻醉针,将其收容,然后再通知主人前来认领。如果狗主人有其它违法情况(如未办狗证等),应该依法对其教育丶处罚。
丶不能把“未配备麻醉枪”作为借口。按规定警察在处理动物问题时,如果应该配备麻醉枪,你出警时不配备,就是渎职。
3丶退一步而言,即使是要打死一只丧失了理智丶咬人的疯狗,也完全可以一枪毙命,没有必要在大庭广众之下,用长达一个小时的时间将其虐杀致死。
4丶不存在“手枪射击容易跳弹伤人”的情况。警察是经过专业训练的,而且现在的武器装备都很精良,射击精度高。如果要射杀一只对社会安全有威胁的疯狗,在封锁现场丶疏散群众的情况下,训练有素的警察完全可以做到一枪毙命。
5丶如果害怕开枪“跳弹伤人”,那么所有警察都不应该配枪;在抓捕杀人犯丶解救绑架人质的现场,警察也不应该开枪。所以,“跳弹伤人”从逻辑上完全说不通。六丶在美国警察应如何处理这种情况?
1丶据美国司法部估计,在全美国范围内每年大约有1万只狗被警察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开枪打死。这项统计数据说明:即使是在动物保护意识如此强烈的美国社会,仍然有相当一部份警察在执行任务时,缺乏正确处理与与狗相关问题的经验。
当然,在美国警察执行任务过程中,开枪射杀狗,有些情况是合法的,但也不可避免的是有些情形是过度使用武力。
丶加州的立法情况为了减少警察在执行任务中误杀狗的情况,目前加州正在推动一项立法,即AB-法案。该法案要求警察在年1月1日前完成对狗发生对峙的培训,其内容包括:了解狗的习性,执行任务中与狗发生对峙是如何策略应对,以及如何安全丶合理的对狗进行强制处理。
3丶联邦案例法Hells.AngelsMotorcycleClubv.CityofSanJose,40F.3d96,(9thCir.)
这个案例发生在年,加州圣何塞警方在调查一起谋杀案的过程中,持合法搜查令对一家摩托车俱乐部的财产进行查封。在查封过程中,但是警察在两处查封现场枪杀了三只看门狗。
联邦法官认为:警察在事先知道现场有狗的情况下,应该准备一个方案,要么对狗进行隔离处理丶或者在情况失控再开枪杀狗。而实际上,警察没有准备任何方案,而是直接在进入查封现场的时候枪杀了三只看门狗。联邦法官认为,警察的这种行为不妥当,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中对公民财产保护的内容,要承担赔偿责任。
长沙杀狗案中,警察也是事先知道有狗,而且狗一只温顺的金毛,有绳子拴着,又在一个开放的室外环境,没有对警察和公共环境构成造成任何威胁,所以,如果长沙杀狗案要拿到美国来审理,法官一定判警察输官司。
文章来源:洛杉矶华人论坛、博客、微博、悟空问答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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